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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计算问题
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。对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以内全额按照3%税率计算应交税金,超过36000元的只有超出部分才按照10%计算应交税金。比如,应纳税所得额是元,就需要分段计算:
(1)元内的应交税金=×3%=元
(2)超出元部分应交税金=(×10%=×10%=元
合计应交税金=元+元=元
当然,在实务中我们不会这样计算,因为太复杂了,实务中就引入了一个“速算扣除数”,这个就是在计算时采用最高税率计算,然后在减去多算部分(正好就是“速算扣除数”)。
比如,还是以上述的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:
×10%-2520=元
上述计算公式中的“2520”就是速算扣除数。
2、关于分次发和一次性发的问题
2019年1月1日,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。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,除提高“起征点”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,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。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,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。
综合税制,通俗讲就是“合并全年收入,按年计算税款”,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,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。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“综合所得”,以“年”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,先由支付方(即扣缴义务人)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。年度终了,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,收入减去费用后,适用3%—45%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,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,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,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,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。简言之,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“查遗补漏,汇总收支,按年算账,多退少补”,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。
因此,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资薪金所得等为按照年度计算,分次发和一次性发对于全年的收入是没有影响的,应纳税金的总额也不会变化。
但是,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)规定,对于“工资薪金所得”预扣预缴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。因此,在分次发和一次性发的情况下,对于不同月份的实际预缴有影响。
如果收入金额较大,且满足“全年一次性奖金”规定条件,可以单独计税,具体规定可以查看财税(2018)164号文,现在该项优惠政策已经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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